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92号
原告:合肥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柳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晓云,陈文文,该公司职员。
被告:马发云,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合肥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马发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发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发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黄 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玉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