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10号之一原告苏石坚,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殷铁刚,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史进,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辜硕,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被告常德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南办事处体育东路社区建设东路264号。法定代表人颜学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翔,湖南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居委会青年南路229号。代表人宋维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石安,男,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石坚与被告辜硕、常德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石坚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石坚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石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石坚负担。
审判员 曾见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胜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