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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427号

马某某诉邬某某,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邬某某,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427号原告马某某,男。被告邬某某,男。被告邬某,男。本院在审理马某某邬某某,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蔡济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