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203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张会与被执行人苗瑞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会,苗瑞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张会,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苗瑞峰,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副经理,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33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会与被执行人苗瑞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体不对,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民初字第3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裴向东

审判员  唐文山

审判员  戴俊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