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321号
原告:苏某,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岳某,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原告苏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判员 李大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