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618号原告张立楠。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负责人周海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楠与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楠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骁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