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字786号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88号智慧产业园1幢11层。
法定代表人:杜小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艳菲,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王燊,系公司员工。
被告:刘可可。
被告:王伟,19973月6日出生。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可可、王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丁观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谢燕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