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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字786号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可可、王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字786号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88号智慧产业园1幢11层。

法定代表人:杜小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艳菲,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王燊,系公司员工。

被告:刘可可。

被告:王伟,19973月6日出生。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可可、王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丁观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谢燕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