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457号原告张玉兵。委托代理人姚竹平,江苏姚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丰平。被告赵龙贵。被告潘长云。
原告张玉兵诉被告戴丰平、赵龙贵、潘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兵的委托代理人姚竹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丰平、赵龙贵、潘长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玉兵诉称,2011年9月29日,被告戴丰平向原告张玉兵借款人民币6万元,被告戴丰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同时由本案的被告潘长云担保。现被告分文未还,且被告戴丰平、潘长云下落不明。另查,被告戴丰平、赵龙贵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现请求判令被告戴丰平、赵龙贵共同偿还原告人民币6万元,并承付此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潘长云对被告戴丰平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戴丰平、赵龙贵、潘长云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9日,被告戴丰平向原告张玉兵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玉兵人民币陆万元正(¥60000.00元)借款人:戴丰平2011.9.29担保人:戴田生潘长云139××××9300田生:138××××4148长云:189××××7889三水嘉苑9#201”,被告戴丰平出具借条后未偿还借款,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索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被告戴丰平与被告赵龙贵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举证的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张玉兵与被告戴丰平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张玉兵按约履行了向被告戴丰平出借6万元的义务,被告负有按约偿还债务的义务。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张玉兵可随时主张被告戴丰平返还该借款。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戴丰平与赵龙贵系夫妻关系,且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被告戴丰平的个人债务,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龙贵应当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被告潘长云为被告戴丰平的借款提供担保时未注明担保方式,依法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戴丰平、赵龙贵、潘长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权利的放弃,该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丰平、赵龙贵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张玉兵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潘长云对被告戴丰平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戴丰平、赵龙贵、潘长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晶晶
人民陪审员 肖书平
人民陪审员 沈冠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亿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