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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4149号

许广胜与薛英、郑中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广胜,薛英,郑中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149号

原告:许广胜,男,汉族,聊城新世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代理人:许学新,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英,男,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郑中玲,女,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以上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袁志林,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广胜与被告薛英、郑中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英、郑中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广胜撤回对被薛英、郑中玲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许广胜承担。

审判员  周爱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付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