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149号
原告:许广胜,男,汉族,聊城新世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代理人:许学新,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英,男,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郑中玲,女,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以上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袁志林,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广胜与被告薛英、郑中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英、郑中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广胜撤回对被薛英、郑中玲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许广胜承担。
审判员 周爱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付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