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23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4年6月29日生,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马书和,系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男,汉族,1973年9月6日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兰晓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雪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