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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234号

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23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4年6月29日生,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马书和,系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男,汉族,1973年9月6日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兰晓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雪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