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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152号

高怀成、高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怀成,高云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高怀成,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承德市承德县。被执行人高云飞,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怀成与被执行人高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怀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高怀成对本案重复申请执行立案,申请执行人高怀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付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