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吴秀钦。被告高延峰。被告马克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钦诉被告高延峰、马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秀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8元,减半收取1609元,由原告吴秀钦负担。
审判员 张瑞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会军 来自
原告吴秀钦诉被告高延峰、马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吴秀钦。被告高延峰。被告马克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钦诉被告高延峰、马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秀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8元,减半收取1609元,由原告吴秀钦负担。
审判员 张瑞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