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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798号

原告吴秀钦诉被告高延峰、马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秀钦,高延峰,马克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吴秀钦。被告高延峰。被告马克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钦诉被告高延峰、马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秀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8元,减半收取1609元,由原告吴秀钦负担。

审判员  张瑞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