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218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住所地:深泽县石油大街。
负责人:乔育昙,邮储银行行长。
被告:何帅,下落不明。邮储银行诉何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彩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刁新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