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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8民初21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县支行与何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县支行,何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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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218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住所地:深泽县石油大街。

负责人:乔育昙,邮储银行行长。

被告:何帅,下落不明。邮储银行诉何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彩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刁新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