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304号原告大庆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萨尔图信用社,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大街**号。负责人田野,该企业主任。被告田召,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右翼前旗。本院审理原告大庆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萨尔图信用社诉被告田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庆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萨尔图信用社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萨尔图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萨尔图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大庆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萨尔图信用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大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邹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