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云2823执7号关于代伯寿与刘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代伯寿依据(2015)腊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到位标的款51116.04元,执行费666.74元,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特此通知。执行员 龙强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车绮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