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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民终143号

耿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耿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委托代理人胡俊朋,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惠民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编号为EY111488508CN的法院专递邮件向上诉人杨某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该邮件于2016年2月3日被杨某签收。上诉人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现文

审 判 员  王 琳

代理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