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253号
原告:宁波市润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环城南路352号。
法定代表人:熊国海。
委托代理人:杨柳风,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古塘士胜饺子店,经营地:慈溪市古塘街道青少年宫路196号。经营者:钱士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润威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古塘士胜饺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润威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润威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张 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罗少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