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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3民初26号

贵州都匀市浪人网络文化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省欧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定茶上冰屑网络服务部、晏臣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贵州都匀市浪人网络文化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欧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定茶上冰屑网络服务部,晏臣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3民初26号原告贵州都匀市浪人网络文化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都匀市筑匀大厦多功能厅4楼。法定代表人游东方,系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王云,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贵州省欧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定茶上冰屑网络服务部。负责人晏臣辉。被告晏臣辉,男,1977年7月24日生,土家族,贵州省瓮安县人,大学文化,住贵州省都匀市电信巷。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都匀市浪人网络文化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省欧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定茶上冰屑网络服务部、晏臣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都匀市浪人网络文化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以双方已经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都匀市浪人网络文化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都匀市浪人网络文化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40元,减半收取6220元,由原告贵州都匀市浪人网络文化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向正荣

审 判 员  罗文才

人民陪审员  田中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凌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