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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3民初270号

原告沈阳蓝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树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蓝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树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270号原告沈阳蓝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朴海燕,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孙树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蓝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树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蓝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蓝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蓝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靳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