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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939-2号

宁延猛与仇渡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延猛,仇渡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939-2号申请人宁延猛,男,1963年1月6日生,汉族,章丘市委宣传部职工,住山东省章丘市。被执行人仇渡海,男,1972年1月8日生,汉族,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大观园派出所民警,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宁延猛与仇渡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353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于2016年1月15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大观园支行冻结了被执行人仇渡海的工资账户,通过查询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市车辆管理所,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35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