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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民初442号

王炳虎与张加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炳虎,张加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442号原告王炳虎,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禹城市。被告张加良,男,汉族,成年,住禹城市。本案在审理原告王炳虎诉被告张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炳虎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炳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炳虎负担。

审判员  张凤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永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