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442号原告王炳虎,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禹城市。被告张加良,男,汉族,成年,住禹城市。本案在审理原告王炳虎诉被告张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炳虎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炳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炳虎负担。
审判员 张凤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永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