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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942号

谢伊乔与谢冲、杨右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谢伊乔;谢冲;杨右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942号原告谢伊乔,女,199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委托代理人谢守德,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定代理人谢某,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告谢冲,男,199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委托代理人张珊姣,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文盲,务农,住天门市。委托代理人张振华,天门市麻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右发,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委托代理人金晓葵,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伊乔与被告谢冲、杨右发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伊乔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该项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伊乔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谢伊乔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程智超

人民陪审员  宋伏毅

人民陪审员  董邦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丽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