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942号原告谢伊乔,女,199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委托代理人谢守德,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定代理人谢某,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告谢冲,男,199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委托代理人张珊姣,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文盲,务农,住天门市。委托代理人张振华,天门市麻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右发,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委托代理人金晓葵,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伊乔与被告谢冲、杨右发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伊乔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该项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伊乔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谢伊乔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程智超
人民陪审员 宋伏毅
人民陪审员 董邦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丽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