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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某,刘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唐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4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请求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5)甘民初字第4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书印

审判员  陈宏达

审判员  胡岩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岑小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