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642号原告许某某,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1075元,退回原告许某某1075元。
审判员 陈明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