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2民初2925号

方德军与王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德军,王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925号原告方德军,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被告王旭,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德军诉被告王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德军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德军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方德军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田雪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臧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