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925号原告方德军,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被告王旭,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德军诉被告王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德军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德军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方德军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田雪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臧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