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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4民初32号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赵某某)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4民初32号原告赵某某,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农民,现住杜蒙县。被告赵某(赵某某),女,1982年6月29日出生,农民,现住杜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赵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人民法院提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撤回原告的诉讼。

审判员  孙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