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809号原告段×1,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延庆县张山营镇靳家堡村,身份证号:×××。被告段×2,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延庆区张山营镇靳家堡村。被告段×3,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延庆区张山营镇靳家堡村。被告段×4,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延庆区张山营镇靳家堡村。被告段×5,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延庆区张山营镇靳家堡村。被告段×6,女,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延庆区张山营镇靳家堡村。被告李×,女,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延庆区张山营镇靳家堡村。
原告段×1与被告段×2、段×3、段×4、段×5、段×6、李×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段×1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段×1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立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柳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