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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809号

段×1与段×2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当事人
段×1,段×2,段×3,段×4,段×5,段×6,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809号原告段×1,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延庆县张山营镇靳家堡村,身份证号:×××。被告段×2,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延庆区张山营镇靳家堡村。被告段×3,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延庆区张山营镇靳家堡村。被告段×4,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延庆区张山营镇靳家堡村。被告段×5,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延庆区张山营镇靳家堡村。被告段×6,女,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延庆区张山营镇靳家堡村。被告李×,女,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延庆区张山营镇靳家堡村。

原告段×1与被告段×2、段×3、段×4、段×5、段×6、李×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段×1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段×1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立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柳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