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13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代表人霍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贺,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栋,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禚某某,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禚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曲雅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