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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恢3645号

何剑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783执恢3645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东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何剑虹、倪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经本院恢复执行,(2007)东执民字第187号案已于2016年2月26日履行40000元。本案本次恢复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特此告知!东阳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