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初30号原告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双蓉村崔蓉路36号。法定代表人万春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艳,该公司员工。被告无锡迈博空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锡沪西路梨花家园55-10、11号。法定代表人朱皓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迈博空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包宇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伟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