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24财保52号

卢诗文与李久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东宁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诗文,李久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财保52号申请人卢诗文,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申请人李久海,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

申请人卢诗文以案外人黄少华欠其借款200000元逾期未还,被申请人李久海为黄少华借款提供担保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久海名下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XX房屋。申请人卢诗文已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久海名下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XX房屋;

二、查封申请人卢诗文所有的并用于本案保全担保的丰田牌轿车XX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解本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嘉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