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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民初256号

赵旭东与北京龙兴华辉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旭东,北京龙兴华玉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4民初256号原告赵旭东,男,1983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方正县方正镇前进街六委*组。被告北京龙兴华玉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旭东诉被告北京龙兴华玉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13日受理。2016年2月26日,原告赵旭东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旭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旭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赵旭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景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