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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执71号

蒋某某甲与蒋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某某甲,蒋某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71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甲,男,192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先锋路。被执行人蒋某某乙,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旭东路。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甲与被执行人蒋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2015)汨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甲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判决:被执行人蒋某某乙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4209.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规定贷款利率从2006年5月至2016年1月止),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案件执行费563元,共计45472.2元。被执行人蒋某某乙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某某乙在银行的存款45472.2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蒋某某乙在其他单位的收入45472.2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蒋某某乙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梦蛟

审判员  李拥军

审判员  马迎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盛哲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