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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1801号

张晓军与刘国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晓军;刘国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180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军,男,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刘国栋,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2072号张晓军与刘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除申请执行人依法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刘国栋预购的位于上海市闵行莘松路958弄瀑布湾道84号202室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刘国栋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晓军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依法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刘国栋预购的位于上海市闵行莘松路958弄瀑布湾道84号202室系轮候查封且申请执行人无抵押权,本院暂无权处置。本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2072号民事调解协议内容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文健

审 判 员  杨现正

代理

审判员  黄 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诸劭劭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