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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执字第451-3号

刘XX与梁伟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XX,梁伟臣,徐东林,郭艳翠,郜殿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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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451-3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实,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梁伟臣,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东林,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艳翠,女,汉族。被执行人郜殿云,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梁伟臣、徐东林、郭艳翠、郜殿云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福东

审判员  孟凡飞

审判员  张守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