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451-3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实,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梁伟臣,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东林,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艳翠,女,汉族。被执行人郜殿云,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梁伟臣、徐东林、郭艳翠、郜殿云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福东
审判员 孟凡飞
审判员 张守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