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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102号

邓齐明与余洪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邓某某,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102号

原告:邓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身份证号码。

被告:余某某,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安庆市迎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邓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中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朝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