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102号
原告:邓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身份证号码。
被告:余某某,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安庆市迎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邓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中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朝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