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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68号

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逸伦正元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逸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逸伦正元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逸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陈琳,鲍文莹,铜陵建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6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徐修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逸伦正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逸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琳。

被执行人:鲍文莹,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铜陵建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彭海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6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逸伦正元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5188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