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6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徐修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逸伦正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逸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琳。
被执行人:鲍文莹,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铜陵建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彭海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6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逸伦正元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5188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