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2执206号

高文杰与陈德育、淄博宏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文杰,陈德育,淄博宏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206号申请执行人高文杰。被执行人陈德育。被执行人淄博宏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卫,经理。申请执行人高文杰与被执行人陈德育、淄博宏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德育、淄博宏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文杰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宜宝

审判员  何双全

审判员  李 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