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圩信用社,住所地:广西浦北县。被执行人钟鑫鑫,男,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圩信用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为329400.59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等财产登记部门进行调查并确认,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也找不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29400.59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执1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329400.59元及利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执172号案件的执行。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世鹏
审判员 吴 战
审判员 庞国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纪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