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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414号

安庆市双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卫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庆市双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卫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双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杨卫民,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观民一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卫民银行账户存款99581.2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志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