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双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杨卫民,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观民一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卫民银行账户存款99581.2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志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