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0执63号申请人黄某某,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曾用名刘星星,男,199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清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祖庆
审判员 张怀平
审判员 刘海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