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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民特4号

申请人周振军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温平公民失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特4号申请人周振军,男,汉族。被申请人温平,女,汉族。申请人周振军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温平公民失踪一案,本院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温平现住南召县太山庙乡太山庙村上庄组,有明确的居住生活地点,不符合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杨雪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海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