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特4号申请人周振军,男,汉族。被申请人温平,女,汉族。申请人周振军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温平公民失踪一案,本院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温平现住南召县太山庙乡太山庙村上庄组,有明确的居住生活地点,不符合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杨雪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海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