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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428号

唐某与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唐某,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428号原告唐某。被告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胡从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