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428号原告唐某。被告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胡从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
唐某与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428号原告唐某。被告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胡从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