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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民终93号

刘某甲与苗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苗某,刘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民终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某(平),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安徽省滁州市。

上诉人苗某(平)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苗某(平)、被上诉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苗某与刘某甲于1999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2年婚生女刘某乙出生(在校读书),现随苗某生活。2002年双方分居至今。原审法院认为:

一、刘某甲要求离婚,苗某同意离婚,双方自愿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二、苗某与刘某甲分居后婚生女刘某乙一直随苗某生活,因此刘某乙应当由苗某直接抚养。苗某要求刘某甲支付抚养费1500元请求,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根据刘某乙就读全日制学校入学费用、本地人均消费支出、刘某甲负担能力,酌定刘某甲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自苗某认可的今年8月1日以后没有向苗某支付抚养费起算,至刘某乙独立生活时止。

三、苗某要求刘某甲赔偿8万元抚养费请求,因为双方均有抚养小孩义务,苗某与刘某甲之间就小孩抚养费支付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除非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有约定,因此其相应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苗某离婚;

二、婚生女刘某乙由被告苗某抚养,原告刘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自今年8月1日起算,至刘某乙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被告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被告苗某承担。苗某上诉称:刘某甲在政府上班,月工资收入在6000元左右,其应当支付刘某乙每月生活费1500元;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过约定,在离婚时由刘某甲一次性支付苗某8万元。综上,原审法院未查清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刘某甲一次性补偿苗某8万元,并每月支付刘某乙生活费1500元。刘某甲答辩称:其月收入2000多元,且尚有父亲需要赡养,没有能力支付每月1500元的扶养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并没有关于8万元的约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苗某要求刘某甲一次性补偿8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苗某主张刘某甲每月应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该诉求是否应予以支持。关于焦点一,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苗某上诉称其与刘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约定,双方在离婚时由刘某甲一次性补偿其8万元。刘某甲对此不予认可。苗某就该主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苗某在二审庭审中认可其诉争的8万元没有书面或口头协议,仅是其单方意思表示,故对其要求刘某甲一次性补偿8万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法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刘某甲在原审中提供了其工资表,每月实发工资为2086元。苗某主张刘某甲月收入6000元左右,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因此,苗某主张刘某甲应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数额过高,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苗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苗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董乃康

代理

审判员  高 峰

代理

审判员  董凡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元亨附:本案处理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