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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0019-5号

乔树昶、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树昶,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叶若一,王峥嵘,沧州市同聚祥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乔树昶,男,195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渤海新区化工产业园区。被执行人叶若一,男,195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黄河路赵庄北队小区1排1号。身份证号:130903195703190315。被执行人王峥嵘,女,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黄河路赵庄北队小区1排1号。身份证号:1309031959050136X。被执行人沧州市同聚祥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104国道东迎宾路北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沧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乔树昶申请追加沧州市同聚祥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冀执复字第1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沧州市同聚祥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在叶若一、王峥嵘所有的登记在原沧州市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执复字第125号执行裁定书中已明确认定叶若一、王峥嵘是原沧州市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的实际所有人。现查明证号:沧市国用(2003)第36号位于沧州市××路国有土地1303.01平方米使用权登记在原沧州市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根据申请执行人乔树昶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叶若一、王峥嵘所有的,登记在原沧州市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证号:沧市国用(2003)第36号位于沧州市解放西路南侧国有土地1303.01平方米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昌

审判员  杨敬浩

审判员  缴 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