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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刑初106号

严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0刑初106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务工。被告人严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2年3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严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建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严某驾驶苏H×××××小型轿车沿盱眙县204县道由南向北行驶,当日7时许行驶至204县道32KM+400M处,因疏于观察道路,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到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严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严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王某的亲属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得到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淮安支公司赔偿款171500元、被告人严某赔偿款517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严某与被害人王某的亲属又达成补偿协议,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当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梁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盱眙县公安局出具的查破案经过,本院(2015)盱桂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补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严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严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与被害人王某亲属已达成民事补偿协议并履行,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吉祥

代理

审判员  蒋莹莹

人民陪审员  谢 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剑雨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