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菜民初字第130号原告罗某某,女,1983年11月7日生。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12月20日生。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车志雄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松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