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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菜民初字第130号

罗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菜民初字第130号原告罗某某,女,1983年11月7日生。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12月20日生。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车志雄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松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