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27民初67号

何某某与田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7民初67号原告何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左仲育,凌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田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向本院起诉后,又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震宇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兰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