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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258号

原告余新民与被告周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新民,周耀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58号原告余新民,男,汉族,1962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周耀华,男,汉族,1953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原告余新民诉被告周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新民以被告周耀华已向其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耀华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余新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新民撤回对被告周耀华的起诉。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余新民承担。

审判员  朱安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