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83执19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与被执行人顾琼娇、福建省建瓯市闽辉物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顾琼娇,福建省建瓯市闽辉物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住所地建瓯市。负责人刘志武,行长。被执行人顾琼娇,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闽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范景松,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范景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与被执行人顾琼娇、福建省建瓯市闽辉物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8125.03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6元及相应的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林权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顾琼娇、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瓯市闽辉物资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无林权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为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信息,无实际可控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富铭

代理

审判员  黄国兴

代理

审判员  陈慧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天文